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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路绿化带鸡蛋花树遭折枝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8-11 08:20
  

  晋江新闻网8月11日讯  近日,晋江市市政园林局工作人员在日常例行巡查中发现,和平路晋江机场段的绿化带内,有20株红花鸡蛋花树遭折致“残”。从现场可以看出,这些树的枝干都被不同程度折断(如图),令人惋惜。且这种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也直接伤害到整个城市的景观效果和文明形象。

  “这20株红花鸡蛋花树被这样破坏,基本上得重新栽植才行,损失将近6万元。”市政园林局工作人员介绍,像红花鸡蛋花树此类“造型观花树种”一旦遭受人为破坏,其树种价值和景观价值也就荡然无存。“公共绿化树作为公共财产,一律严禁任何人破坏或窃取等。”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目前,市政园林局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下一步相关部门也会继续追查,找出破坏绿化树的责任人,并依法惩处。同时,市政园林局今后也会加强巡查,特别是加大夜间巡查力度,此外也希望市民朋友自觉爱护一草一木,切不可因私念做了违法的事。(记者_陈长隆 文图)

  法律链接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三)掐花摘果、折枝;(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绿化树|遭折枝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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