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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路爱恋珠宝老板并未跑路 员工工资已支付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7-17 08:24
  

  爱恋珠宝老板并未跑路,系有人恶意发帖中伤。目前店铺已关闭。

  爱恋珠宝7月份工资单,上面有员工签名。

  晋江新闻网7月17日讯  本网14日曾报道“网传‘阳光路爱恋珠宝店老板跑路’”一事,昨日,该珠宝店区域经理袁先生露面,他证实网上所传根本不实,实际情况是:老板未卷走珠宝,工资也已支付,员工要求的补偿也已到位。

  员工部门备案:工资结清,要求给予补偿

  14日,记者从青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了解到,在11日下午四点多有爱恋珠宝店员工到该所反映此事。一位名为“杨某某”的女士申诉要求“爱恋珠宝”给予补偿。她2012年12月进店工作,2014年7月19日结束,工资结清。

  青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该珠宝店员向他们所讲述的事情发生经过。据爱恋珠宝店员工称,9日晚上,爱恋珠宝店的11名员工收到微信群里一条关于店面不营业,让他们10日早上到店面领工资的通知;10日上午,这些员工领取到了他们的工资;11日,这些员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但得不到老板的答复,于是在当天下午四点多到青阳劳动保障所投诉。

  不料,12日,网上便流出“爱恋珠宝店老板跑路”的帖子。随后,14日上午,青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该珠宝店店员的电话称,老板已经在13日支付他们36500元的赔偿金,他们要求撤销申诉。

  记者拨打了这位杨女士留下的电话。第一次拨打电话接通了,当记者表明身份后,杨女士直接挂断电话,之后几次的拨打便都无法打通。除了这位杨女士外,记者未能联系到该珠宝店其他几位员工。

  几经波折,记者终于在14日联系到该珠宝店老板陈先生。陈先生表示,该珠宝店确实是关闭营业,但并未发生网上帖子中所描述的“半夜卷走珠宝跑路拖欠员工工资”的事情,事实上工资已经在7月10日与员工结清。其余更详细情况陈先生并未多说,他告诉记者,此事相关事宜已委托他们区域经理袁先生处理。

  实情:网传内容不实 老板未卷珠宝跑路

  昨日上午,记者在该珠宝店内见到了区域经理袁先生。袁先生说,他们是在10日当天告知员工店面停业,并在同一天就支付员工两个月工资。“我们老板并没有拖欠员工工资,网上的说法显然是不实的。”袁先生表示。

  “另外一个不实情况便是‘老板半夜卷走珠宝’。”袁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确实是在9日晚上把柜台的珠宝撤柜,但这些珠宝现仍放在店中保管。”在袁先生的指引下,记者确实在该珠宝店内看到包装好放在某处保管的珠宝首饰。

  袁先生说,支付完工资后,他与店长和后勤三人就一直待在店中与员工协商经济赔偿一事。可没想到在还没协商出结果时,12日上午一些员工出现了在店面写红字等一些过激行为,12日下午网上出现内容不实的帖子。

  袁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公司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理的情况下按照员工提出的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在13日下午五点多与11名员工达成协议,并支付他们11人一共36500元的赔偿金。”

  袁先生表示,现在已经完全处理好珠宝店与员工之间的相关事宜,但是对于网上发布与此事不实情况的帖子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已找相关法律人士,并将追究发布该不实帖子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记者_柯雅雅 王家煜 文图)

  【背后三问让你更懂法

  一问:经济赔偿怎么一回事?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科长介绍,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这些规定爱恋珠宝员工提出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吴科长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或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

  二问:依法维权是怎样一个流程?

  吴科长表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想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理性维权,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尽量避免一些错误的维权途径。

  吴科长介绍,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派驻各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将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未果,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可继续进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要依据仲裁结果各自执行;裁决生效后,若是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问:《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

  吴科长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依据。劳动者就业时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聘用劳动者时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标签:爱恋珠宝|老板跑路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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