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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二医院给病人用过期半年注射液

www.ijjnews.com   台海网  2014-07-11 17:08
  

   医院:药品核对存在问题

  昨日,厦门市第二医院医务科一负责人李先生向导报记者表示,医院药房在药品核对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发药核对没有做到位,医院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及经济上的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事后第二天,医院立即对医院的库存药品进行了排查,清查未处理的过期药品。以后,他们将完善药品的核对制度,加强各个环节核对,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患者提出的免费全身检查要求,李先生认为,若患者愿意到第二医院检查,医院会进行安排;若患者想到其他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应保留相关票据,通过医院相应审核程序后,医院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市卫生局医管科一位负责人得知此事后称,一般来说,市卫生局会向患者和医院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由院方和患者进行协商处理;若沟通不成,患者可向司法局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律师说法可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徐小姐无法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徐小姐造成的损害暂时没有发生明显的后果,徐小姐可以选择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主张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选择前者,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选择后者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如果徐小姐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应基本证明三点:一是产品缺陷,如药品属于过期药品;二是损害后果;三是缺陷药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讲,后两者需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徐小姐可要求医院对其就诊的病历、使用的药品进行封存,医院不得拒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9条规定,过期药属于劣药,而劣药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根据该法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徐小姐也可以通过向药监部门举报,惩处医院使用过期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导报记者 林利萍/文 陈巧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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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厦门|第二医院|过期|注射液
稿源: 台海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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