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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受培训后辞职 被判赔付违约金四万五

www.ijjnews.com   东南网  2014-06-28 10:56
  

厦门:男子受培训后辞职 被判赔付违约金四万五

东南网6月28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享受单位福利,接受专业培训后,却突然撒手不干。近日,一劳动者为此被判赔偿培训费及违约金。

小吴入职厦门一家医疗机构后,接受单位选派,两次前往外地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学历教育。

单位怕小吴培训后离职,在他去培训之前,还特意和他签了《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充电”后至少回单位服务5年。如违反规定,他需偿还培训费及3倍违约金。

可是,小吴期约未满就向单位提出辞职,在未办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再上班。

为此,用人单位将小吴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吴返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45334.5元。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医疗机构关于违约金的部分主张。

法官点评接受单位培训理应遵守约定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掌握一定工作技能后另谋高就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对此,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接受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的,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未遵守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法官说,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使劳动者学到了本领,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出离职,就会使单位的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以此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标签:被判赔|违约金|劳动者|服务|约定
稿源: 东南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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