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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及时回复 德化环保局被判违法

www.ijjnews.com   泉州网-东南早报  2014-06-10 11:28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迟迟未等到消息,群众告“官”

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及时回复 德化环保局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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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黄墩良)日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未在15日内及时答复群众申请信息公开,德化县环保局被判程序违法。据悉,这是泉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获及时答复,“民告官”赢下的第一案。

起因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迟迟等不到回复

陈某占、陈某荣、陈某设家住德化县,去年7月29日,他们通过邮政快递,向德化县环保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环保局公开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许可文件,并以纸质材料向他们提供。

据陈某占三人事后了解,次日,环保局就收到了他们递交的申请书。但直到当年9月3日,环保局才函告他们,请他们自行登录德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了解,并将建设项目环评许可文件复印给他们。但在陈某占等人看来,环保局的动作实在太慢了——因为早在当年8月26日,他们就将环保局告到德化县环保局,请求判令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按他们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一审

环保局已履行义务 判决群众败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对于陈某占等人递交申请书的意见等,环保局并无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环保局具有对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环保局在收到陈某占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他们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环保局未在15日答复,在程序上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陈某占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已经向公众公开,且已经告知了陈某占等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环保局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因此对陈某占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陈某占等人败诉。

终审

未在15日内答复 环保局系违法

对于一审判决,陈某占等人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中,陈某占三人认为,当年8月26日,他们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并于8月30日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在他们起诉后,环保局才给他们发来函告。日前,中院终审审结此案,改判环保局败诉。

判决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在陈某占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上,环保局直到被告到法院一周后,才予以发函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确认环保局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是,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环保局败诉,并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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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信息都公开 如涉及国家安全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泉州一名资深法官介绍,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标签:环保
稿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编辑: 林丽娥林丽娥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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