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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生二胎认定很烦恼:怎么认定“独生子女”身份?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4-04-21 10:56
  

【咨询问答】

Q:我老公是独生子女,但他父母的户口在南安,而且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目前他们常住在南安,我们夫妻住在鲤城,户口也在鲤城,该怎么办理独生子女的证明呢?

A:独生子女证明要由你的公公婆婆去办理,但不一定要找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可以找常住地所在社区(村)、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请他们开证明。

Q:儿子是独生子,他在香港生育一个孩子,落户香港;后来,他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夫妻俩的户口在泉州。那么,他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吗?

A: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不论是在我国香港还是在国外所生育的子女,都计入其子女数。因此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Q:我是宁德人,1982年出生,原本有哥哥,但哥哥在17岁那年去世了。1994年,父亲捡回一个女婴,成了我的妹妹。我老公是鲤城人,我们已经有一个女儿。但是我和我母亲希望能再生一个孩子,随娘家姓,老公也同意。

A: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的界定,该女士的哥哥在生育前去世;父母收养的又是弃婴,该女士符合界定的“独生子女”。(相关规定: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视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该女士需要两份证明材料来证明她是独生子女:哥哥的户籍证明和父母收养弃婴的证明。

Q:我是1970年出生。当时奶奶的儿子和女儿都在外地,她收养我当孙子,本意是给她的儿子收养,但是她的儿媳不同意,所以我的户口就跟着奶奶。奶奶当时靠收房租把我养大。后来她的儿子去了菲律宾,女儿嫁到外地,如今他们已经过世,后代都与我没有什么来往。奶奶过世前,也把财产全部留给我继承,我算“独生子女”吗?

A:这个情况还比较难认定,需要计生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Q:一对再婚夫妻一方为独生,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该夫妇是否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A:这种情形不适用“单独两孩”,应适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因该夫妻再婚后合计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标签:生二胎|计生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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