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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 借款较大须登记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4-04-10 10:31
  

本报讯(记者 郑意凡)日前,泉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培育服务机构,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控等,构筑民间金融良性发展机制。今后,民间融资额度、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影响或社会面影响较大的,须到所在地指定机构登记。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规定》要求,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必须守住“三个底线”:确保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的资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以非法融资或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出借;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追债。

民间借贷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民间融资。

培育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

泉州市将大力培育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包括民间资金管理机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等。

鼓励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民间资金集约化管理,吸引更多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有序进入实体经济。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收集统计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受理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登记等。

自然人单笔借款200万元及以上须登记

泉州市将健全民间融资登记制度,将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按照属地原则,具有以下情形的须在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准金融机构,开展与民间融资有关的业务;

民间融资额度、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影响或社会面影响较大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单笔借款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单笔借款500万元及以上;借款50万元及以上且涉及人数10人或以上的借款;单次向10个及以上的人借款。

泉州市还将健全全市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民间融资监管。市、县两级将设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专线。

名词解释

民间融资:指在依法依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标签:民间融资|暂行规定|借款|登记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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