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始发放“二孩生育证”
人口计生部门详解“单独二孩”配套衔接政策
三种情形视同独生子女
3月31日,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4月4日,省卫计委发布“单独二孩”配套衔接政策。昨日,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新发布的配套衔接政策,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样的夫妇适用“单独二孩”政策?
答:根据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为独生子女;2.双方只有一个子女;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答:除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问:申请“单独二孩”再生育服务证要提交哪些证明?
答: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问:视为“独生子女”应该提交哪些证明?
答:视为独生子女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问:申请“单独二孩”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怎么走?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问:符合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怎么办?
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问: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否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答:不是的,“放宽”并不等于“放松”。“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不改变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性质,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做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也不会对我市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造成大的压力。我们将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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