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福建出新规 华侨捐赠款物逾千万元可以立碑表彰

www.ijjnews.com   福州新闻网  2014-02-13 10:45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2日获悉,《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开始执行。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侨捐项目进行立碑表彰。

华侨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以下4方面的均按《办法》表彰: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办法》给予表彰。

(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

标签:华侨|赠款|款物|立碑|表彰
稿源: 福州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