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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污染环境罪 安海一企业主被判八个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2-12 08:31
  

  晋江新闻网2月12日讯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第二起涉嫌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平因其生产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月份以来,晋江安海镇丙厝村的余某平,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村其旧厂房处设立一小制革加工点,进行蓝湿皮漂染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向外排放到厂外荒地上。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发现该小制革加工点总外排口废水中的铬浓度为12.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7.4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记者从晋江市环保局了解到,自去年5月以来,该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26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其中6起共6人被行政拘留,2起已判决,3起已起诉,其余正在侦办中。(记者_阙杨娜)

标签:污染环境|安海|企业主|法院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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