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暗访曝光泉州客运中心站附近一超市“鬼点钞”
再次回访:被曝光超市已换收银员
昨日下午,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回访家乐超市,同样是买矿泉水,拿100元让找零。收银员已非电视画面中的青年男子,他找回97元,记者数了两次,一张不少。在隔壁超市,记者再次试验,也没有“鬼点钞”。对此,电视台记者称,他们捕捉到的“鬼点钞”,也是经过五六次试验后才发现,“要提着大包小包,样子看上去像过路搭车的乘客,才有可能被盯上”。
记者了解到,不仅是消费者,一些收银员也会遇上“鬼点钞”。南安一家小商店的收银员林小姐称,曾有一名男子拿100元买7元香烟,当她数好93元零钱递过去后,对方却从钱包里掏出7元,说自己有零钱。林小姐退回100元,拿回男子手中那叠零钱放进抽屉,事后才发现,男子只给她43元。
部门说法:如无证据 “鬼点钞”难处理
对于“鬼点钞”,受骗者气愤,警方也难办。开元派出所民警小康称,对于这种警情,警察一般会进行调解,并对收银员批评教育,但如果受骗者没有证据,收银员又不承认,就很难办,“这属于消费纠纷,金额不大,也无法以违反治安法等法规处理,只能让受骗者向工商局投诉”。
鲤城区工商局开元工商所吴所长认为,“鬼点钞”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消费纠纷,这是在数钱的环节上,一方以类似“剽窃”的手段,窃取他人的钱财,需要公安部门介入。而且,若是以消费纠纷让工商部门处理,也要讲究证据,如果受骗者没有证据,工商部门也无法处理。提醒消费者,在取钱拿钱时,都要认真细致地数清楚,及时发现问题,留取证据,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也认为,如果收银员屡次以“鬼点钞”的手段漏找钱,一定意义上属于偷消费者的钱,只要次数多,或者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也可依据《刑法》的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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