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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续: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www.ijjnews.com   央视《新闻1+1》  2013-12-17 08:31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这个节目的标题叫“人肉搜索:给个说法”,这个法其实是法律跟的法。因为谈论这件事情,如果用情绪或者用道德去谈论的话都不一定靠谱,应该回到法律的准则上来。我也专门问了一下法律专家,退一万步说,假如说这个女孩偷一件衣服的事实成立,会得到什么样的法律的处罚,法专家告诉我甚至有可能不立案,而只是教育,如果只是偷了一件衣服,而且这还是退一步说。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是,一经过人肉搜索,当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时候,这已经变成了远远超过不立案、给予教育的法律处罚,变成了更大的一种处罚,而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一个反差有多大。但是接下话要说回来,刚才仅仅是做了假设。第二个谈法,我们要谈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从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角度来说,现在已经强调的是一罪从无,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管是开店的店主还是所有参与了搜索的人群,还有近些天依然在网上留言的人们,我发现绝大多数是抱着“一罪从有”这样一种思路在做的。店主认为她就是小偷,参加搜索的人也认为她是小偷。而今天我还看到一个留言说“一个小偷搜索她怎么了,该死”等等等等,你凭什么认定她就是小偷呢?现在公安局都没有明确的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说她就是一个盗窃者。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保有一罪从无,我们都希望保障人权,但是平常有很多人在互联网上,比如说在生活中呼吁保障人权呼吁的非常欢的人,一到了行动当中,反而成了破坏保障人权的实施者。这个时候,不知道所有参与到这个过程的人肉搜索的网友们,会不会扪心自问,还是简单的一乐,反正她偷了东西。你凭什么说人家偷了东西?

接下来还要谈第三个法,就要跟我们的专家请教,马上要连线的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汤教授,您好。这次当地的公安机关把店主用的罪名是,后来上诉的时候,对她提起诉讼的时候的罪名是网络诽谤。我们怎么来看,这是死者的父亲希望用网络诽谤来对服装店主提起上诉。但是警方拘捕店主的时候,是以侮辱罪进行立案调查。为什么是侮辱罪呢?很多人没想明白这一点。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法律上认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是侵犯的名誉权,他的方法有使用暴力的,有使用言词的,使用图像文字的。如果说这个店主把视频监控的截图发到微博上,而且明确的求人肉搜索,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公然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出于直接故意的,只不过他比传统的手段利用了,差别就是利用了网络的方法。

主持人:

这里有一个微妙的差别,刚才我已经说了,死者的父亲是以诽谤提起上诉,但是公安机关却说的是侮辱,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微妙的区别吗?

汤啸天:

诽谤和侮辱最重要的区别,诽谤是无中生有的,是没有这个事,你编造出来这个事,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犯的。侮辱,他可以说是利用当事人的某种情况进行,公然的对他的人格进行损害。退一步说,也许偷衣服这件事事,可以是有这个事实。那么有这个事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对她进行侮辱。

主持人:

一会儿我们继续探讨。汤教授给我们解释的这一点非常清晰,她的父亲当然是以诽谤罪,证明我的姑娘完全不存在偷东西这样的事实。而公安机关比较谨慎,站在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说,她可能偷东西了,也可能没偷,但是侮辱罪却是成立的。接下来我们就要去关注这样一个起码在现在我们还应该抱着一罪从无司法精神的过程,为什么一启动了人肉搜索之后,居然走啊向了如此黑色和残酷的结局呢?

解说:

这就是视频中事发的小店,名叫格仔店,位于陆丰市中心城区商业街,如今这个店已经停止营业。

在店主的微博上,最近一条微博发表于12月3日凌晨零点十三分,也就是人肉搜索进行六个小时后,但是内容已经被删除。从评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起初店主还在为自己的行为辩解。12月5日晚间,也就是安琪死后的两天,她在回复网友的指责中说:“人证、物证都在,过几天就真相大白了。”紧接着的另一条回复中,她描述了事件的详细过程,称店里确实丢了一件衣服。她最后的一条回复是在12月6日中午,此后就再也没有她的踪迹。

截止目前,在店主蔡某的评论中,相关的评论已经多达近两千条,其中绝大部分评论同样充满了指责和不堪入目的侮辱。事实上从最初希望大家帮忙进行人肉搜索,到现在被刑拘,店主蔡某也成为了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网络上包括其姓名和个人电话在内的信息也已经被网友陆续曝光。

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而网络的喧闹却从未停止。和死者安琪一样,店主蔡某也是个90后女孩,今年22岁,翻看她的微博可以看到,这是个爱美,喜欢自拍,喜欢宠物狗的普通女生。在去年8月29日,她的这家小店开张,小店经营女装、化妆品、包包、鞋子等。而就在几个月前的9月1日凌晨两点多,蔡某还在微博上配发图片写到“已经装修好了,明天开业,忙到现在才回家呢。”而最初咨询服装购买的留言,如今也已经被指责谩骂所淹没,服装店不知道会不会成为蔡某创业的终点。

事实上,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互联网上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从未停止上演。

主持人:

一个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现在的网友又开始对店主进行人肉搜索,其实这同样存在着让人非常不安,有可能让人担心的一种结果,因为这同样是另外一种越界。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非常让人想不明白的是,非常有可能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转脸搜索店主的也是他,一转脸在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转脸又为她点起蜡烛,为她哀悼的网友也是他,我们到底是谁?有的时候真该问问自己。

接下来我们看看“你觉得对什么人可以进行人肉搜索”,败坏社会道德的人达到52.3%。涉嫌贪污腐败的人18.6%,涉嫌较轻犯罪行为的人2.5%。但是也有16.4%的人什么人都不能。其实头一条让我非常害怕,败坏社会道德的人是52.3%,其实这是人来制定准则,因为涉及到道德,其实就容易越界。再看前一个调查,“你同意在一定法律框架下进行人肉搜索吗?”显然已经有73.7%的网友同意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搜索。再来看最后一个调查,“你同意法律全面禁止人肉搜索吗?”同意29%,不同意达到56.1%,显然大家还会有所担心,认为它在反腐败等等很多领域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汤教授。先说一个非常具体的,在参加按理说应该一罪从无,但是大家这次进行人肉搜索,都是一罪从有,认定她是一个小偷。参与到人肉搜索并且提供了关键信息的人,是否可以被法律追究呢?

汤啸天:

参与人肉搜索的人,往往是分散的,他只是根据提起人肉搜索这个人的需求,提供他所知道的那部分线索,所以我把人肉搜索这个行为成左右相当大的集群性的力量,他把分散的力量全部迅速集中起来,这个集群性的力量往往会失控。也有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人肉搜索往往具有非常强烈的放大功能,把模糊的线索迅速清晰起来,把分散的线索迅速的集中起来,在趋向集中的过程当中就可能失控,你刚才所讲的,一转脸现在又对店主开始人肉搜索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我们都不希望在自己的头上悬着一把剑,随时随地可以落到自己头上,我们都要过安宁的生活,所以,人肉搜索这种网络工具,在它使用的时候应当有法律的制约。

主持人:

这块正好就是我要问您的了,因为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有两个特别有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特质,第一个是法不责众,大家参与人肉搜索的时候,反而觉得我只是参加中间的一部分,没问题。第二个还具有另一种,以正义为名,我这儿改一个括号,历史当中相当多的悲剧就是以正义为名造成的。但是在人肉搜索当中,大家都扛着正义的旗,不管最后的结局是悲剧。但是一个又一个事实,是否到了我们该用法律界定什么可以搜索,而什么不能搜索的地方,它很难吗?

标签:跳河|服装店|保障人权|人肉搜索|侮辱罪
稿源: 央视《新闻1+1》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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