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新规下月起施行 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同乘最高罚2000元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3-12-03 10:37
  

公交 根据服务质量发放政府补贴

《条例》首次提出,要建立起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后须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此外,公交驾驶员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培训 教学车辆须配学时记时仪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现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等情形之一,必须立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将受重罚

《条例》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页  上一页  [1]  [2] 
标签:出租车|罚款|新规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