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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水溅脸上引纠纷 初中生打架刺死同学获刑8年半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3-11-19 10:07
  

洗手甩水溅脸上引纠纷 初中生打架刺死同学获刑8年半

早报讯 (记者 吴水保 黄祖祥)去年12月,在晋江磁灶,初中生彭某洗手时不慎将水甩到同学小苏脸上,为帮朋友出气,被害人小佳(化名)与彭某打了一架,事后他们再次单挑,而小佳被刺中胸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起因 洗手水甩到脸上

男子彭某,重庆人,1998年出生,案发时是晋江磁灶某中学初一年学生。被害人小佳就读该校初二年。

去年12月3日中午,彭某在校内水槽洗手后甩开双手,欲把手上余水甩干,却不慎将水甩到了同校学生小苏的脸上。小苏很生气,回去将此事告诉同学小佳和小王。

当晚,小苏和小王两人将彭某带到宿舍责问其不该这么没礼貌。遭到言语教训,并被小苏踹了一脚,彭某也很恼怒。

过程 互撂“送棺材”气话

隔日下午,在学校门口附近,小佳和彭某不期而遇。“明天送一副棺材让你好好享受。”离开时,彭某怒气冲冲丢下一句气话。“他回话说若没有看到棺材,还要打我。”彭某说,小佳也不甘示弱,拿这句话顶他。当晚,彭某回家后拿了把水果刀,用胶布绑在右脚裤管里,隔日带到学校上课。

12月5日下午放学后,小佳找到彭某单挑,“我被他打倒在地,就从地上爬起来拿出水果刀,往身后挥。”彭某说,他没想到刺中了小佳右胸部。

后果 伤人者获刑8年半

小佳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6月3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及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被害人一方主动挑起事端,存在过错,故依法可对彭某从轻处罚。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彭某双亲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7万多元。

标签:甩水|初中生|同学|刺死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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