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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责”有望入法

www.ijjnews.com   新华社  2013-10-25 11:35
  

新华社电(记者霍小光崔清新)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确定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实施日期。

篡改生产日期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宜退货条款须消费者购买时确认

针对草案中对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规定,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一款,建议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此外,针对有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提供商品、服务的条件,或以拒绝提供商品、服务,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条件,建议表决稿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标签:商品生产 生产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稿源: 新华社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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