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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可先还商业贷款 无须担保最长可贷30年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3-10-11 09:56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钱玲玲)明年起,如果您在购房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获得30年的贷款期限,比原来延长了5年。

新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近日已经过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明日10时至11时,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将坐镇晨报新闻热线8080000,您若对新的《提取办法》和《贷款办法》有疑问,届时可以拨打热线进行咨询,专业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据悉,按照厦门市现有规定,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是首套房,单职工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最高可贷80万元;若是二套房,单职工最高可贷30万元,双职工最高可贷60万元;三套房及以上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办法》

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30年

贷款条件,账户须有12个月余额

新的《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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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积金|商业贷款|住房公积|厦门市|款期限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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