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转发传播邪教文章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核心提示:因为贪图新奇,大学毕业生何某接触了精神鸦片——邪教。几个月时间里,他多次用电脑通过QQ非法转载、发布具有某邪教内容的文章,近日,何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年轻的何某原本有着一份稳定的职业,也是一名曾受过高等教育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性格阳光、活泼。然而,因为贪图新奇,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对邪教产生了“兴趣”。
去年4月,经常接触网络的他,偶然在别人的QQ空间接触到了某邪教的内容,感到好奇便也来“凑热闹”转发。此后,何某常常以转发邪教文章为乐,经常在下班回到家后,利用电脑上网浏览、转发该邪教的内容。半年多的时间里,他先后十余次通过QQ空间在网上转载、发布具有该邪教内容的文章,供其他网民公开阅读、转载和分享,甚至还向其他QQ好友发送共计一千余份关于邪教内容的QQ邮件。
去年10月,公安通过技术手段查到了何某的行为,并将何某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对其做出判决。
法官点评:传播邪教违法文明上网可贵
“何某的好奇心和他的行为已在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法官作出详细的解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达到一定数量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具体为:(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树立正确的‘三观’,文明上网,利人利己。”法官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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