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安海皮革企业排含铬废水远超国标被刑拘
本报讯 (记者许文龙 实习生彭彩萍)昨日,记者从晋江市环保局了解到,因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被取保候审。
据悉,这是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我市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我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及安海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在安海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环保法律规定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含铬生产废水直接外排。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的水样,带回检测后发现,水样中铬含量严重超标,总铬浓度达到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晋江市环保局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取保候审。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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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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