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正文

《停车场领回车 邮箱内的油没了》续 车主获赔800元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8-01 09:28
  

  晋江新闻网8月1日讯  昨日下午,陈埭镇的丁先生通过电话告诉记者,经过晋江市交管三中队介入调查,他获得了800元的油费和维修费赔偿。随后,记者从晋江交管三中队中队长丁扬声处得到证实。丁扬声还表示,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拨打82666070直接向交警反映。

  陈埭的丁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交管部门一个上午的调查,确定停车场应该对损失负责任,目前事情已经得到圆满解决。

  晋江交管三中队中队长丁扬声告诉记者,经过他们对丁先生的车辆进行调查,发现油箱盖确实有被撬动痕迹,且有所损害,车内的油也减少了。“虽然没有完整的证据指向是停车场人所为,停车场也不承认,但按照我们内部的‘停车场有责推定,群众无责推定’原则,还是要求停车场对丁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丁扬声还介绍,交管部门也多次接到群众类似的反映,在今年就曾召集各个停车场的负责人开会,要求他们要严格管理,不能出现偷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群众在领车后,应该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损坏,及时提出。

  “如有遇到类似情况可自己向交管部门反映。”丁扬声说,“虽然我们无法对停车场进行处罚,但我们有权选择寄放车辆的停车场。如果有停车场群众反映出现问题太大,我们将不会再将扣押的车辆寄放在该停车场,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不受损。”

  对于赔偿,位于泉安路的这家停车场负责人蔡先生表示很无奈“只能认倒霉”。蔡先生告诉记者,停车场对丁先生停车时间内的所有值班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话和调查,“根本就不是我们做的,我们停车场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员工是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的。”

  蔡先生还说,如果丁先生在取车时当场向他们提出问题,他们是会赔偿的。“因为拖车进来时我们没有检查是否存在问题,你开出来时发现有问题,我们也只能认,是该赔偿的。”

  蔡先生提醒:“希望以后来取车的人,能够现场认真检查车辆,有问题当场提出。不要在过后才找来,这时很多东西就说不清楚了。”

  律师说法

  福建中德律师所的王培军律师介绍,交管部门对于停车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停车场有责任保管好所停车辆,如果由于停车场方面的原因,导致车辆受到损失,车主有权利要求停车场赔偿。

  王律师还介绍,如果发现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偷油或通过损坏车辆而盗取汽油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经评估超过五百元则构成盗窃罪。将根据具体“数额大小”处以具体几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次低于五百元则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如果停车场出于方便管理需要将车内油抽走,也应该向车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当车主回来取车时应该将汽油归还。即使车内的油不是被停车场工作人员抽走,而是被盗,停车场也有保管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建议车主应该养成习惯,加油时应该主动向加油站索取发票,方便必要时可以用于维护自身权益。(记者_张思博 黄伟强)

标签:停车场|偷油|交警|赔偿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