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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迟到"重病患者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8.7万元

www.ijjnews.com   泉州网-东南早报  2013-07-10 10:02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出车不及时,救治不当存在过错,应赔偿家属8.7万元

“医院的救护车要是出车及时,我儿子或许能多活几年……”望着挂在墙上的儿子阿坤的遗像,尽管阿坤已经离开两年多,78岁的谢阿婆仍悲伤不已。

谢阿婆口中的医院指的是安溪县官桥医院。两年前的一起纠纷,将该医院推上风口浪尖。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接到求助电话后出车不及时,且后来的随车值班医生诊疗措施采取不到位,对阿坤的死亡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儿子离世两年半 老母仍悲伤不已

谢阿婆住在安溪县城新华路一幢老式的房屋,楼下沿街店面用来出租,楼上住着她和大儿子一家。

屋内光线昏暗,一面墙上挂着两幅遗像,黑白照已泛黄,彩照崭新无尘埃。两张遗像分别是谢阿婆的老伴和儿子阿坤。阿坤10多岁时,谢阿婆的老伴就离世了,是她独自将6个孩子拉扯大。

照片上的阿坤长着国字脸,双目炯炯有神。“他当过兵,身体以前一直很好……”说起阿坤的点滴,谢阿婆悲从中来。

2011年1月9日晚6时15分许,身患尿毒症等多种病症的阿坤突然发病,情况危急。7时许,他被送到安溪县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宣告不治。

反复等不到的救护车 就停在医院里

阿玉是阿坤的妻子,事后她向安溪县卫生局投诉,要求官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当年4月11日,卫生局答复称,阿坤死亡系疾病所致,患者家属如有异议,可医患协商,也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阿玉和女儿小娟(化名)、谢阿婆三人作为原告,于去年将官桥医院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中,是这样描述当日事发过程的:

2011年1月9日晚上6时15分许,阿坤在安溪县新溪供销社(位于官桥镇)三楼突然发病,阿玉发现后,于16分拨打120,接线人员让她拨打官桥医院的电话求助。

6时17分,阿玉拨通该电话后,告知病人的详细地点,女接线员却称当时没有救护车。随后阿玉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要她把病人送往医院。阿玉求助称就是因为自己抬不动才叫救护车,但对方马上挂机。

6时30分,阿玉再一次拨打官桥医院电话,接通但还未说话即被挂断。阿玉赶到官桥医院,却看见救护车停在医院门诊大楼旁。在阿玉强烈要求下,官桥医院的救护车这才开出来,将阿坤送往安溪县医院,但随车医生和护士却坐在救护车驾驶室,没有对病人实施任何抢救措施。

到了安溪县医院后,阿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医生说:“病人如果送得及时,还能抢救过来。”

起诉索赔12万元 医院称车当时坏了

在阿玉看来,医院有救护车起初却不愿出车,导致了阿坤的治疗被延误,“我要给丈夫讨个公道”。阿玉等人要求医院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12万余元。

为何要院方承担两成责任呢?原来阿玉三人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官桥医院对阿坤的诊疗行为是否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随车值班医生诊疗措施采取不到位,在阿坤死亡因素中所占比例应为10%-20%。

但是官桥医院拒绝承担责任,称医院当时是救护车坏了正在维修换胎,修好后立即出车,并不存在不出车的情况;随后他们紧急护送阿坤到安溪县医院急救也没有不妥,阿坤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的结果。

救护车出车不及时 救治不当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阿玉当时看到救护车停在医院内,而且后来救护车出车是事实,车辆是否有维修换胎应由医院举证,在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救护车并没有换胎维修。

此外,根据《泉州市急救服务工作标准》的规定:“根据病情以就近、就急、就能力、就值班医院、结合病情,尊重病人(家属)意愿为原则,确定转送医院。转送途中,医护人员应对伤病员的生命体征进行严密监护,并给予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途中生命安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阿坤昏迷的情况下,医院未采取相应的急救治疗措施,将他送往相对较远的安溪县医院急救,且在护送过程中医护人员未进行严密监护,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其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应赔偿阿玉等人5.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中院终审审结此案,判决进一步认为:官桥医院在接到阿玉的求助电话后出车不及时,且其后来的随车值班医生诊疗措施采取不到位,对阿坤的死亡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医院承担10%的责任份额偏少,应调整为15%为宜。法院终审遂改判官桥医院赔偿8.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医院已经付了赔款。

标签:救护车 法院 8.7 医院 安溪县
稿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编辑: 陈舒颐陈舒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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