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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了调解协议 能否反悔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6-18 09:38
  

  核心提示:

 

  因为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并致伤害,事后,由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纠纷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然而,有一方却反悔了先前的协议约定,这能否被支持呢?

  记者_王诗伟

  案情回放: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阿龙(化名)和阿志(化名)都是晋江池店人,本是邻里关系的阿龙和阿志在去年3月份却因建房子问题发生矛盾,并升级为肢体冲突。这场肢体冲突造成阿龙手部受伤。

  同年5月底,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阿龙和阿志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阿志一次性赔偿阿龙因伤害造成损失的3000元,此事也就此了结。然而过后,事件并没有平息,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阿龙反悔当时的调解协议,向晋江市法院起诉阿志,并要求阿志支付两万余元的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阿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纠纷中拉扯原告阿龙,并致阿龙身体受轻微伤,已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起纠纷经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份调解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所以法院认定这份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阿志须在十天之内赔偿阿龙3000元,同时,驳回了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当地村委会制作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这份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就有伤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合意的话,那么,该合意是否有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认为,首先那份《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应视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其次,原告阿龙是在医疗费用已明确,他也明知自己的伤害详情,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应当予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再者,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阿志主动要赔偿阿龙医疗费3000元;双方表示以后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就此事完结告终。”表明原告阿龙的诉讼主张已经由该调解协议确认,也体现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即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放弃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那份《治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晋江市法院_许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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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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