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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规范安全驾驶防事故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6-09 10:13
  

  开栏语

  6月份是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晋江市安监局将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在晋江经济报开设案例警示教育专栏,通过解析近年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办法,总结经验教训,让广大企业和市民能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护墙。

  记者_陈维曦  通讯员_周金赏

  本期刊登龙湖镇“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世纪大道南区中学灯控路段“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引起各级各部门、驾驶员和市民的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安全驾驶,谨防事故发生。

  案例1:龙湖镇“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4人

  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9日12时许,杨某明驾驶渝BG8821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石块从石狮市前往晋江市深沪镇百宏集团公司工地。当车辆行驶至龙湖镇政府灯控路口处,遇到前方车辆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因杨某明驾驶的货车制动不良且车辆严重超载无法刹车,导致货车碰撞路中隔离带上的监控线杆后向右侧翻,货车及所载石块压到路边停车等候红灯的闽CM5028号小型轿车,翻落的石块还砸坏旁边的闽CFK031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辽CW1790号三轮摩托车,造成闽CM5028号小型轿车上4人死亡以及4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5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杨某明驾驶机件不符合车辆使用技术规范要求且具有安全隐患、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渝BG8821号重型自卸货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

  2.石狮福润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并将土方施工项目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3.晋江市及石狮市道路交通监管职能部门对土方车的监管不够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年检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泉州市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石狮福润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晋江市政府、石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8个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司法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货车驾驶员杨某明,负有主要责任的货车实际车主范某儒、不具备土方施工和运输资质承包商施某杰、重庆耀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9名公职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中2名人员予以免职处理。

  案例2:世纪大道南区中学灯控路段“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

  基本情况

  2012年9月22日,郑某东驾驶鄂C1F835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长兴路自西向东行驶,欲往安海镇安东村载沙。车辆驶至南区中学灯控路口右转弯时,与黄某兰驾驶的闽C6WZ36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明、钟某意)发生碰撞,货车碾压钟某意、张某明、黄某兰,造成钟某意当场死亡,张某明、黄某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7.2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郑某东驾驶鄂CIF835号重型自卸货车驶至肇事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间距。

  2.黄某兰驾驶未年检且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二轮摩托车,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冯某均聘请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土方车运输经营,且对驾驶员郑某东的安全教育不到位。

  2.湖北省十堰市诚德物流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3.事发路段处于施工中,未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相应警告区、过渡区、缓冲区等,布设的安全提示标志不足,且路面存有沙石等杂物。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泉州市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就湖北省十堰市诚德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及其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2.晋江市市政园林局依法依规对世纪大道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3.晋江市政府对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5个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司法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自卸货车驾驶员郑某东、负有重要责任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冯某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该公司安质部长王某军予以处理。

  3.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4名人员公职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另4名予以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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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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