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 近半网友认为是“约束穷人”
5月31日,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条拟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欲向“未婚妈妈”和“小三”罚款,迅速掀起舆论风暴。
未婚妈妈、小三或面临8万元罚款
分析认为,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统计显示,武汉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所以,按照新条例,武汉“未婚妈妈”或“小三”可能面临8万元左右的罚单。
武汉法制办:“拟对未婚妈妈罚款”是误读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解释,该规定正在征求市民及各部门意见,非正式出台的文件;征集意见期间,争议较大的部分或将作出调整。另外,此前媒体报道中,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近半网友认为此举是“约束穷人”
人民网6月2日推出了网络调查《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引争议,咋看?》。截至当晚11时30分,共有4127人次参与了调查。其中,18.4%的网友(758票)表示支持,认为有效维护了计划生育的权威;12.9%的网友(532票)认为新规操作性不强,将致堕胎或弃婴现象增加;23.1%的网友(953票)认为单方面让女方承担责任不公平;45.7%的网友(1884票)认为罚款多是“约束穷人”,应有更高立法规范。
专家解读:出发点是好的 操作性不强
按武汉新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尚重生认为: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维护计划生育权威的体现,从计划生育的有效性来看,有一定道理。
但这个规定很难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的是主观想生,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说某男子的老婆得了病不能生育,其老婆考虑到男方传宗接代的考虑,她同意丈夫去找其他女子生孩子。这就需要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灵活,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网友:未婚爸爸怎么不管?
作为未婚妈妈,显然不是责任的唯一一方,“爸爸”也应该承担最基本的对等责任,但现实中这样的“爸爸”有些会选择人间蒸发逃避责任,有些敢于承认却往往无能为力,作为弱势群体的未婚妈妈往往独力承担,有苦难言。所以,即使真要罚款,也要明晰责任,“爸爸”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让未婚妈妈“有苦只会往自己肚子咽”,这才是公平合理的态度。
或导致堕胎、弃婴、卖孩子增多
一些人担心罚款新规会导致堕胎或者弃婴现象增加。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尚重生认为,这些现象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如果未婚妈妈处境比较困难,她得知要罚款,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靠罚款解决不了超生问题,对于生育来说人人平等,不能说你有钱就能多生。所以应该从更高的立法方面来规范计划生育。记者 赵敬菡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2008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