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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盈门“诚信保障”门槛多 法学专家表示涉欺诈

www.ijjnews.com   法制今报  2013-05-28 15:36
  

法学专家表示此举涉嫌欺诈

“差价三倍还、无理由退货、先行赔付、100%环保”,看到喜盈门打出这样的承诺,很多消费者不能不动心。但是这样的承诺落到实处了吗?据厦门的李小姐反映,今年3月24日她在厦门喜盈门“康城”展厅购买了一套沙发,4月21日到货后竟发现沙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以为按照喜盈门“无理由退货、先行赔付”的承诺,事情会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在与喜盈门的沟通中,才发现原来所谓的四大承诺还有许多细则,为退货赔付设下了几乎不可逾越的门槛。

据李小姐介绍,喜盈门先后以“从订单日期看,已过7天退货期限”和“沙发属于定制产品”为由拒绝李小姐的退货要求。但是李小姐却告诉记者:“沙发的订单日是3月24日,到货日是4月21日,前后间隔近一个月,如果7天为退货期限,那么货还没有到就已经过了退货期。而且我购买的沙发与展厅摆放的沙发款式都是一样的,怎么又变成定制产品了?”目前,李小姐与喜盈门的争执仍在继续。

不仅仅是厦门,喜盈门在福州的门店为“打造福建建材家具旗舰店大本营”也在全面推广四大诚信保障———“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差价三倍还、环保保障”,那么福州的喜盈门在践行这些承诺方面怎样呢?法制今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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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法制今报记者来到位于连江北路的福州喜盈门门店,在入口处放置了四大诚信保障的巨幅宣传标语。进店之后,法制今报记者在店内的导购电脑上点开售后服务细则才发现,原来简单的“四大诚信保障”有着诸多的限制条款。比如对于“无理由退货”,点开细则才知道“从喜盈门销售清单上的订货日期起算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定制商品”、“进口商品”、“特价商品”、“团购商品”、“已拆包装的卫浴龙头、锁具五金、床垫、床上用品”都不能“无理由退货。”

法制今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随机采访了喜盈门一楼的法恩莎卫浴等多个商家,商家均表示订货后“在有货的情况下3至7天可以送货上门,没有现货需要调货的话可能更久”。可见,有了“订单日期起7日内”的时间限制,很多家具产品都无缘“无理由退货”。来喜盈门购物的黄小姐在得知喜盈门的无理由退货有着诸多限制之后表示:“如果按照细则这么说,基本没有可退的了。进口商品不能退,像橱柜这些需要根据家居尺寸定制的产品不能退,最吸引人的特价产品不能退,更致命的是退货期不是按照产品交付日期算而是按照订单日期算,这更使得能够无理由退换的商品凤毛麟角了。”黄小姐直言:“作为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喜盈门的户外广告中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如果有这么多的细则,也应该一起公示才对。因为没有几个消费者会到喜盈门的导购电脑上查看这些细则的。”

喜盈门的另一条诚信保障是“先行赔付”,从字面上的理解,应该是消费者从喜盈门门店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喜盈门要求赔付而不是找商家。但是先行赔付的细则中,所谓的赔付是在质量问题“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属实,确定无法修复和更换时,进行现金赔偿”。消费者徐女士对此表示:“质量问题还要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作为普通消费者,谁知道国家权威机构是哪个机构,在哪儿办公,而且进行检测的费用谁来承担。此外,还要确定无法修复和更换,一般的质量问题哪有不能修复和更换的道理,消费者想要拿到赔付款就很难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喜盈门的‘先行赔付’的意义何在?”

喜盈门吸引消费者的另一条承诺是“差价三倍还”,但是记者发现按其细则,不仅“促销、特价”商品不符合退差价条件,就算普通商品退差价还要“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及发票”。消费者张小姐对此表示:“一些大品牌的商品都有统一的市场指导价,低于这个价格就算特价,那怎么比价,怎么退差价。而且家具用品动则成千上万元的价格,我不可能为了拿到发票就花钱再买一件吧!”

5月22日,法制今报记者就此采访福州喜盈门的相关负责人,但是喜盈门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出差,其他人没有接受采访的权限。等负责人近期回到福州会主动与记者联系。”截至法制今报记者发稿时,喜盈门相关负责人并未给记者回电。

福州其他家具商家的售后服务与喜盈门有何差异呢?法制今报记者来到八一七路上的一家大型家具商场,发现该商场也有与喜盈门类似的承诺。不同的是该商场的“无理由退换货”是指“商品验收后一个月内,在商品无任何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由于喜好等原因发生变化,可以随时要求换货退货(定制产品和专门为甲方订购的进口产品除外)。”与喜盈门的“订单日起7日内”相比,该商场时限为“商品验收后一个月内”。与喜盈门对商品的诸多限制不同,该商场仅有“定制产品和专门为甲方订购的进口产品”不能“无理由退换”,而包括一般的“进口产品”、“特价产品”等均也可退换。对于“先行赔付”中关于质量的认定,该商场也只要商场进行认定。而关于差价赔付的问题,该商场也不需要提供发票,只要提供诸如标价等相关证据即可。

法制今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喜盈门“无理由退货”行为明显存在欺诈以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销售清单上的订货日期起算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存在事实上履行不能的问题,实践中订货日期往往与送货日期不一致。“差价三倍还”也存在违反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喜盈门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有不具有可操作性。喜盈门“先行赔付”需要有国家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才可以赔付,这样的实施细则明显存在欺诈,与“先行赔付”的承诺不一致。

喜盈门对此将作何解释,本报将继续追踪。

福建长安网记者 法制今报记者 朱硕峰

标签:喜盈门 诚信 保障 专家 欺诈
稿源: 法制今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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