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跑路” 制伞老板获刑
核心提示: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雨伞厂老板仰某携家带口选择逃匿,最终,仰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到法律追究。仰某也成为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在晋江地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第一人。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仰某在晋江东石办了一家制伞厂,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从2011年9月份开始,仰某的工厂陷入了困境,工厂的20名员工再也没领过薪水。而当员工向仰某讨要工资时,仰某却找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2012年1月初的一天,仰某突然举家消失,欠下了20名员工的9万余元薪酬逃之夭夭。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处理后,仰某仍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同年3月15日,仰某在老家安徽省被当地的派出所抓获。虽然后来仰某的家属代其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仰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仰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对被告人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仰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无法支付的假象,放任欠薪后果的发生,损害工人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个鲜活事例告诉我们,工资被无故拖欠、恶意克扣时,应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广大老板们应做到尊重劳动,诚信待人,否则不但遭人口水,而且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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