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撞人后将伤者送医 被判未保护现场担全责

黄财武/制图
台海网5月4日讯(海峡导报(微博)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 孙蕾)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近日,一女司机驾车撞人后,为了救伤者,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直接去了医院。
结果,她因“未保护事故现场”,被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为此拒绝理赔。
为了救人没有保护现场,就要承担全责吗?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不赔吗?不久前,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为了救人 她离开了现场
现场已经不在,真相无法还原。
这起事故,责任在谁?对此,肇事者和被撞者各执一词,如今,没有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证据,谁也无法证明事故因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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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悬案”发生于2012年11月17日10时30分许,当时,林小姐驾驶老公的轿车出门,她沿海沧区滨湖北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与小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小余当场受伤,倒在了地上。
当时,林小姐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面对躺在地上的伤者,她是报警并拨打120,还是自己开车送小余去医院?
如果要保护事故现场,她最好先报警,然后,再通知120来抢救伤者,她只需要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就行。
但是,她又担心等待太久,会错过最佳的疗伤时间。情急之下,她选择自己开车去医院。于是,她没有报警,而是直接开车离开现场去了医院。
受伤的小余被送到医院,经过20多天的救治,在花了82000多元的医疗费后,终于出了院。经诊断,事故导致小余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他不但要接受手术治疗,在体内安装固定装置,还要在手术后半年内避免腰部负重。
这起事故也让小余终生伤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余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据法官介绍,八级伤残通常要按“丧失一半以上劳动能力”予以赔偿。
破坏现场 她被认定“全责”
近日,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沧大队作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小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未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清”,因此,林小姐要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交警在认定书中也指出,虽然林小姐辩解说,伤者小余自己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交警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小余无证驾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小余不用承担事故责任。
小余说,他因为这起事故既受了伤,又伤了心,最让他伤心的是索赔困难重重。
原来,虽然肇事车买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林小姐属于“驾车逃离现场”,因此,商业险不能赔付。
据悉,小余是一名来自四川的外来工,今年30多岁的他原本是一家老小的“经济支柱”,儿子尚未成年还需抚养,而老母亲又只有小余一个独子,也要靠他养老,但是,残疾的小余已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恐怕无力承担抚养和赡养责任。
可是,保险公司不赔钱给林小姐,林小姐也拿不出那么多的赔偿款给小余。无奈之下,近日小余只好将林小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保险拒赔 称她“逃离现场”
不久前,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小余提出,要求林小姐按照交警的认定,承担全部责任,而她的丈夫,也就是肇事车主曾先生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小余还要求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坐在被告席上,开车的林小姐觉得自己“很冤”,她说,这起事故不应由她承担全责。因为,小余自己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车辆又是无牌车辆,还逆向行驶于禁止通行的路段。
“我是为了及时救人,才用自己的车将伤者送到医院,也才导致未能保护现场。”林小姐认为,不应该让她因为救人而为事故“买单”,伤者小余自己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保险公司也是被告之一,该公司则答辩说,由于林小姐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该赔付交强险和商业险,支付39万多元的赔偿金。而林小姐自己应该支付2万多元的赔偿款,因为,在小余疗伤的医疗费用中,有2万多元是“非医保用药”,这一部分要由林小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既要救人也要保护现场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林小姐 “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说法,法官认为,这一说法不对。因为,林小姐意在救人,并非逃离。
法官说,林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小余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这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 “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还说,交警认定林小姐应承担 “全责”。虽然林小姐辩解说她对交警认定有异议,但她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采纳了交警的认定,认为林小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说,这个案件提醒驾驶员在遇到事故时,既要救人,也要注重保护事故现场。
法官说,多数情况下,救人与保护现场并不矛盾,司机遇事故后,可以拨打120求救,也应当报警,即使想趁早抢救伤者,也可以考虑将肇事车留在现场,另行打车送伤者到医院。
专家说法
应该立法提倡救人优先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中,林小姐当时确实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是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按照交通法规要求,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认定责任,这也是办案规程的要求。
但是,从《侵权责任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来看,是应当先救人的。尽管最后法院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肇事者林小姐的行动还是值得肯定的。我国在制度层面上应为这种救人优先的行为铺设“宽容通道”,从立法上予以宽容,如可规定例外情形。
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在事故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原告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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