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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烫豆浆竟摆人行道旁 10岁女孩被烫成九级伤残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3-04-08 10:28
  

九级伤残 索赔20多万

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菲因左下肢烫伤遗留疤痕构成九级伤残,疤痕导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无法正常下蹲,还要再住院进行多次左窝、髂骨处疤痕松解术,二期手术治疗费预计为50000元。

小菲母亲认为,小吃店将豆浆桶放置在人行通道,导致孩子烫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菲和母亲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吃店赔偿259236元。

但是,小吃店老板答辩称,事发时系下雨天,孩子单独上学,也是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才导致孩子受伤,因此,孩子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事故是因孩子自己摔倒撞翻豆浆桶导致受到伤害,孩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判决 小吃店担全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吃店应该为小菲的烫伤承担100%的责任。

法官说,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公共人行通道,小吃店将滚烫的一桶豆浆放在店门口,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而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给在公共人行通道上的行人造成了危险。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吃店要为自己危险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官还指出,孩子已经年满9周岁,监护人让她独自步行到附近的小学上课,并无不妥。另外,小菲身上较明显部位留下了难以去除的疤痕,她不得不面对未来的残疾与疤痕。因此,小吃店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吃店老板赔偿24万多元。(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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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滚烫 豆浆 伤残 小吃店 孩子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舒颐陈舒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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