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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大洋百货血案凶手一审获刑7年 商场担责30%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  2013-03-20 11:33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3月20日讯(记者韩影)

  3月19日丰泽区法院

  大洋百货血案,昨日上午一审在丰泽法院宣判。凶手刘某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要赔偿三伤者共17万余元。大洋百货公司,被判承担30%的补充责任,需赔偿3名伤者5.1万余元。

  因找不到称心的工作,刘某明酒后持刀,窜入大洋百货商场,砍伤5名女子,并致一名受伤孕妇因此流产(本报今年1月22日A2版、1月30日A7版曾作报道)。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认为社会不公、产生报复社会念头的刘某明,酒后持一把水果刀,窜至泉州市区大洋百货商场二楼“拉夏贝尔”专柜,持刀朝该柜台的顾客蔡某、吴某捅刺,致蔡某颈部、背部等处受伤,吴某右手腕受伤。

  随后,刘某明又对该专柜店员涂某、刘某乱捅,两人多处受伤。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大声呼救,刘某明见状往三楼逃窜,至自动扶梯口时,又捅伤顾客赵某。

  商场工作人员很快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逃至商场19楼的刘某明抓获。经鉴定,蔡某右下肺破裂,属重伤;涂某因受轻微伤敷药,5个月大胎儿被迫流产;其余受害者伤情为轻微伤至轻伤程度不等。

  案发后,经泉州市第三医院鉴定,刘某明患有偏执型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曾有故意伤人前科。但法院审理查明,虽刘某明患有精神疾病,但犯罪时,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3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刘某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伤害多人,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此外,法院还判令刘某明,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蔡某132626.4元、刘某21147.25元、涂某18234.65元。

  法院还认为,对上述赔偿款项,大洋百货公司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需赔偿3伤者共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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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海峡都市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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