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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燃气初装费 业主不该交!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1-31 10:56
  

业主

这笔钱,该不该交?

    “我是201110月份交房,当初物业说,如果不交3000元,就不让交房。”昨天,某小区业主黄女士向本报记者出示一张收款收据。

    这张收据并不是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上面显示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开具的款项内容为:天然气初装费及开户费3000元。

    像黄女士一样,目前该小区已交房的业主都交纳了这笔费用。“赶着住新房,不交也不行啊!”上个月才交房的林先生说。

    据了解,位于晋江梅岭双沟的这个小区(商品房部分)于201110月起陆续交房。截至目前,该小区已有近千户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看了本报此前的报道后,最近一段时间,该小区业主不断向物业管理提出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法。

调查

2007年后交房项目

大多涉争议

    在晋江,黄女士反映的并不是个例。

    另一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一份开发商给的收款收据。在这份收据中,记者看到了“代收燃气开户费3000元”项目,收据左下方还盖着开发商“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物业公司把交纳这笔费用当成交房的条件,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交房手续。”王先生说,因为赶着年底交房,去年113日,他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交了。

    来自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的消息显示,截至目前,涉及该项争议的项目几乎囊括了20071112以后晋江交房的所有项目,涉及业主数量可想而知。

开发商

我们是代燃气公司收取

    在调查中,记者掌握的证据显示,一些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开发商收取了燃气管道初装费。

    对此,不少开发商给出的说法是代燃气公司收取。本报在125报道晋兴·御园收取燃气初装费的事情,该项目一位负责人曾表示,开发商只是代收燃气初装费,随后再交到燃气公司,并不是私自收取燃气初装费。

    “我们是代燃气公司收取这笔费用。”一房产项目销售经理钟小姐也表示,作为一个乡镇的房产项目,燃气并不是必须的配套。为了免去业主以后配装的烦扰,他们联系燃气公司过来安装。“我们一期交房了200多户,收的这笔费用共60多万元。前期,开发商已经为业主垫付200多万元安装费用,尚欠80多万元。”

    采访中,还有开发商向记者坦诚,收取这笔费用是业界“公开的秘密”。

    “其实,当时的房价不包含这笔费用。况且在购买合同中已约定,天然气初装费及开户费应由业主支付。”黄女士所在小区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吴先生介绍,因为当时政策不明朗,公司对2007年我省出台的《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不是很清楚。“况且整个晋江乃至泉州区域的开发商,基本上都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

燃气公司

与业主之间不存在收费关系

也从未授权、委托开发商代收

    对此,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人士称:燃气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收费关系,燃气公司也从未授权、委托开发商代收代缴。

    据了解,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负责晋江管道燃气供应的唯一一家公司。昨天下午,这家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郑亚文介绍,“燃气初装费”实为“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2005年后新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都被要求铺设天然气管道。

    “在楼盘建设之初,燃气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铺设管道,将天然气接到每套商品房中。”郑亚文介绍,在这个过程中,燃气公司需要一定的建设成本。而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晋江每套住房的“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为3000元。

    “这笔钱由开发商统一支付,按照工程进度,交给燃气公司。”郑亚文明确表示,“有一些开发商称是代我们收取,其实跟我们并没有关系,我们成了’替罪羊‘。”郑亚文给记者打了个比方:你去买面包,老板另外收取1元的燃料费,合理吗?房子和面包一样,也是商品。根据规定,“燃气基础设施费”应该被算进建筑成本内,这与卖面包收取1元燃料费同样是不合理的。

部门说法

不得向业主收取

    对此,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针对一些开发商乱收费的现象,2007年,我省出台的《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则更为详尽地做了如下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当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阅到《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该份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071112”,最后一条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为止,晋江涉及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而被投诉的楼盘较多,他们已向晋江市政府反映情况。据了解,目前已有数个楼盘开发商做出口头承诺,退还业主已缴纳的燃气初装费。

    对于那些比较旧、未铺设燃气管道的小区,则需由业主委员会代表跟燃气公司商榷,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

    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遇到此类情况可拨打电话12358投诉,经查实将责令开发商退还另行收取的费用。

[编辑:舒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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