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产业财经 >>正文

福建:明年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

www.ijjnews.com   东南快报  2012-12-13 09:09
  

本报讯(记者郑晓华)明年开始,我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须持《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方可营业。昨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1231日。

按照办法要求,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此外,食品摊贩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器具、工作平台、货架、橱柜、设备等设施,以及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同时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保证食品容器的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

按照规定,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方可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不过食品摊贩如果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等行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将被收回。

标签:摊贩
稿源: 东南快报  编辑: 管理员管理员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