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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工伤事故 劳资双方争执工伤赔偿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2-10-22 09:15
  

  【导读】一场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了该份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记者 王诗伟通讯员 王美烟

  案情回放

  此前,阿连(化名)受雇于阿冬(化名),到其所经营的某鞋底塑料厂上班。201111月,阿连操作磨粉机作业时,却不慎被机台绞扎左手,致左手部分缺损失、左前臂部分皮肤脱套伤。事发后,阿冬同意支付阿连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

  不过,双方却就阿连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僵持不下,遂由此产生纠纷。为此,双方向该塑料厂所在地的陈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陈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阿冬一次性支付给阿连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随后,阿连与阿冬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法确认该份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法官点评

  司法确认让当事人减少诉讼之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阿连和阿冬就该起事故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产生了纠纷。通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居中调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平息了纷争,免除了诉讼之累。

  人民调解是一条便捷、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与法院民事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法官介绍。

(晋江市法院陈埭法庭 王美烟)

记者 王诗伟

[责任编辑:宪生]

标签: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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