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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费付了60万钱事情没办成 昔日恋人打官司

www.ijjnews.com   泉州网-东南早报  2012-07-18 08:43
  

阿欣与阿华(均为化名)决定结束同居关系,但有个问题横在他们面前:女方有身孕,最终男方父亲代男方与女方签了一份协议:女方去做人流,男方给60万元作为补偿。然而,拿了钱的阿欣认为胎儿已30周了,未终止妊娠。1个多月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欲索回60万元。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审该案。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还未宣判。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看似简单的案情,涉及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

协议

女方得流产

补偿60万元

今年57日,阿华的父亲阿文(化名)出面与阿欣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阿华的父亲阿文汇60万元到阿欣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阿欣流产的经济补偿;阿欣收到补偿费后,须在7日内自行前往医院做人工流产,并由阿文指定一人陪同前往;阿欣收到一次性补偿费后,如不前往医院做人工流产,补偿费要退还阿文,阿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今后阿欣如因流产不育,可由双方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确认后,阿文另行付50万元经济补偿。协议由阿文代替儿子阿华签名,阿欣也签名认可。

变故

拿钱未流产

男方求还钱

签了协议,拿到钱后,约定的一周时间很快过去了,阿欣并未做人流。

6月中旬,即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阿华将阿欣告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她返还60万元。阿华在起诉书中说,他和阿欣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问题分手,分手后才发现阿欣已怀上他的孩子。按照双方于今年57日签订的协议,他付了60万元后,阿欣须终止妊娠,但阿欣没这样做,那按照约定就应该退款,阿欣也没退款,请求法院判阿欣返还60万元。

说法

打胎已很难

60万不单纯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审此案,因案件颇为特殊,吸引了不少人旁听。阿华和阿欣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由代理律师出面参加庭审。

对于阿华的诉讼请求,阿欣这方表示难以接受。阿欣的代理律师说,5年前阿欣就与阿华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次年同居。同居期间,阿欣在生活上照顾阿华,还在事业上大力支持阿华,帮他开了家店,并在店内帮忙。两人感情甚笃,但由于阿华的父母反对,在家长的压力下,阿华才提出与阿欣解除长达数年的同居关系,并要她终止妊娠。阿欣还否认阿华所说的因感情问题分手在先,发现阿欣怀孕在后的说法。

阿欣方还认为,阿欣是迫于无奈才与阿文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支付阿欣60万元是对阿欣的一种经济补偿。这60万经济补偿的代价是阿欣终止妊娠,并保证不再与阿华来往,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其中还包括阿欣在同居期间所付出的劳动报酬。这60万并不单纯是对阿欣终止妊娠的经济补偿。

至于未能按照约定终止妊娠,阿欣有话说。阿欣方表示,早在去年121日,阿欣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约7周。到今年57日协议签订后,阿欣再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阿欣已怀孕30周,孩子已成形,强行终止妊娠可能会给阿欣带来生命危险。未按约定终止妊娠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阿欣故意违约。到法院开庭审理时,阿欣腹中胎儿已经临盆,不可能也无法终止妊娠了。

因此,阿欣拒绝退钱。

反驳

按照协议办

不退钱无理

对于这些理由,阿华这方并不认同。代理律师认为,按照协议,阿欣没终止妊娠就应当退还60万元,现在阿欣没做到,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认定协议无效,阿欣也没理由不退款。

据悉,法院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但直到目前为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法律程序,双方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作出判决。

退钱

是附条件协议

退钱但得养孩子

泉州某资深法官:这个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按协议,男方所付款项是有特定用途的,这是基于女方如果没有按约定终止妊娠,男方可要求退款。女方退款后,可要求男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照东:这是一份附条件的协议,也就是女方终止妊娠、将胎儿打掉,是男方付60万元的前提条件。只要女方未终止妊娠就是违约,应当退钱。男方在孩子出生后,应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泉州市区某事业单位林先生:人要言而有信。女方未能履约,自然要退还60万元。毕竟男方要拿出60万元来,也挺不容易的。

不退

花钱买命协议无效

60万不仅仅是打胎费

泉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娟:这份协议的内容很容易让人解读为男方花60万元买这个孩子的命,违背了公序良俗,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60万元名义上是流产经济补偿,但实际上,终止妊娠的费用多的也就几千元。这60万元,实际上应当是男方给女方这几年来所付出的一种补偿,比如精神损失等。

泉州市区某政府部门张女士:女方这几年为男方付出了那么多,一个男人是不会真正懂得一个女的怀个宝宝多么辛苦,况且怀孕已30周,这时流产会对母体造成生命危险,是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终止妊娠。男方讨钱,情理上说不过去。

胎儿权益

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

但有特别保护条款

腹中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呢?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照东介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生命权是指以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而如何判断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对生命的保护至关重要。一般认为,人的出生时间以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独立存在,且能自主呼吸为准。

但胎儿的某些权益我国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标签:恋人|官司
稿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编辑: 管理员管理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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