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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骗贷340万 债主服刑病逝

www.ijjnews.com   东南网  2012-06-07 18:02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7日讯(记者 韩影)

66 南安法院

以空壳公司名义,向银行骗取贷款340万元待偿,借款人王某伟却在服刑期间患癌病逝,大部分还款无着落。

看着退赃承诺落空,银行一纸诉状,将王某伟的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告上法庭,以“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连带还款。

对此,担保方辩称,借款人当年非法骗贷,担保合同无效,该案应为刑事追偿行为,而非民事债务纠纷。

骗贷行为中,当事人所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涉讼款项,究竟属于刑事追偿,还是民事债务纠纷?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昨日,这两个问题,一度成为庭审焦点。该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4年骗贷700多万

债主获刑3

王某伟名下,注册了两个橡胶公司。

出于资金周转需要,自2005年以来,他曾多次向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溪美支行(今年2月起,更名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以下简称“溪美农商银行”)借贷。

200512月至20095月,王某伟以“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溪美农商银行发生9次借贷往来,金额达700多万元。其中,前七笔王某伟按约还清。后两笔共计340万元,未能偿还。这两笔贷款,均由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担保。

2009年底,还贷日期将近,王某伟突然不见踪影。警方查知,“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只是空壳公司。上述贷款,皆是王某伟以这一空壳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税务登记证、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

201057,王某伟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去年10月,南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伟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王某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溪美农商银行。

担保人要否替还款

成为庭审焦点

法院判决前的1个月,“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将王某伟生前所持股金变卖,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2万元。其余288万元,尚未偿还。然而,接到判决书时,年过半百的王某伟已身患癌症,服刑没多久就病逝了。

今年3月,溪美农商银行向南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溪美农商银行称,虽然王某伟因骗取贷款,被判处刑罚,但这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潘某水就有还款责任”。

对此,被告潘某水及其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他们称,涉讼的“借贷”纠纷,已被法院认定是王某伟个人的骗贷行为,且法院已判令其全额退赃。因此,该“借贷”纠纷,应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而不宜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同时,既然王某伟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那么,其提供的担保合同等书面材料,也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律师还建议,原告溪美农商银行应通过追缴、退赔形式去挽回损失。

该律师还补充道,案发前,对王某伟骗取贷款一事,担保人潘某水并不知情,也未和其串通作案;作为金融机构,溪美农商银行本身未能依法审核、监管涉讼借款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贸然贷款,(已)存在一定过错”。

□相关链接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宪生]

标签:骗贷
稿源: 东南网  编辑: 管理员管理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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