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医师”证书被弄丢 起诉医院
晋江新闻网4月26日讯 6年前,惠安人王某受聘于晋江青阳仁福医院担任院长一职,这期间,王某将自己的副主任医师职称证书交由院方保管。
一年后,王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院方竟将他的证书弄丢了。院方承诺赔偿,并出具一份承诺书,但并没有完全履行。
昨天,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两次庭审,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院方赔偿王某损失168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返还王某职称证书,但至今,院方仍未赔偿,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副主任医师职称证书丢了
王某是惠安人,今年69岁。2006年5月,王某受聘位于晋江世纪公园对面的仁福医院担任院长一职。
对于王某的工资,双方进行口头约定。2006年5月至7月每月工资为6000元,当年8月至10月为8000元,自当年11月起,月工资为10000元。这期间,王某将副主任医师职称证书交由院方保管。
仅过了一年,双方解除聘用关系。正当王某想要回职称证书时,院方负责人称在办理相关证件时,不小心把王某的职称证书弄丢了。
对一个医生来说,职称证书关系重大。院方承认自己的失误,答应赔偿。随后,院方出具一份承诺书给王某。
承诺书写道,因欠王某一本副主任医师证书,故折抵以每个月5000元整工资算,直到交还职称证书为准。时间自200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止。
2007年9月14日,在赔偿25000元后,院方又在该承诺书中注明,“从当年9月11日起,每月补偿8000元整”。此后,院方支付了两个月(至2007年11月11日)的赔偿金后,就未再支付了。
赔偿承诺书是否有效?
2009年,王某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仁福医院赔偿损失。他提出的请求包括:返还证书,支付因丢失职称证书的赔偿款176000元,还有赔偿因丢失证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4000元。
而在接到起诉通知后,院方也反诉王某,请求法院判决此份承诺书无效。此外,王某收取的41000元赔偿款应予返还。
至于这些损失的计算,王某称,根据此前的承诺,从2007年11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以每月8000元计算,共计176000元。此外,因为丢失职称证书,造成他无法到其他医院应聘上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4000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这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对此争议很大。
法庭上,院方承认这份承诺书,但又说明该承诺书是在对方纠缠而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应认定为无效。同时,院方认为,院长是以执业资格到医院上班,而不是职称证书,因此不会对工作造成影响。
二审改判 院方赔偿168000元
2011年8月,晋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仁福医院赔偿王某88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院方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和仁福医院的纠纷属于劳务(雇佣)合同关系纠纷。由于医院保管不善,造成无法返还王某的职称证书,对王某到其他医院上班任职造成一定影响,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医院出具的承诺书,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其中的关于“赔偿款付至交还职称证书日为准”的约定无效。理由是职称证书丢失后,王某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但王某至宣判时尚未申请补办,应负主要责任。
考虑到实际情况及补办证件所需合理时间,晋江市法院判决给予王某18个月补办证时间。扣除医院已支付的7个月,按每月8000元计算,医院还需支付11个月赔偿款共计88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到泉州市中级法院。去年12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要求医院赔偿168000元的诉讼请求(从2007年11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每月8000元)。
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案件生效至今,仁福医院仍未赔偿。虽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协议。
■记者 陈青松
[责任编辑: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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