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勘测大队长 私分国有资产59万
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大队长林某文被判缓刑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 虽然是为员工谋福利,自己也没多分一分钱,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大队长林某文还是为私分59万余元国有资产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还有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以下简称勘测大队)工会主席林某雄、工会委员骆某全。骆某全和林某雄均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手段一:
签订虚假协议套取现金
据悉,勘测大队是一家事业单位,涉案三人均是单位老员工。1997年,林某文担任副大队长,10年后转正。2010年7月,三人被立案查处。丰泽法院认定林某文等私分的国有资产涉及五笔,时间跨度从2006年到2009年。
手段二:
冒充租户签名 瓜分10多万元
勘测大队还有一些店面出租,租金所得按财政部门规定也属于国有资产范围,不能随意发放给职工。然而,勘测大队置规定于不顾,将部分店面租金共计224700元违规发放给职工。2005年4月份,泉州市建设系统纪检组发现这一行为后,要求大队职工退还违规发放的款项,职工只得照做。
职工退回的钱存入大队单位账户,大队将其中的119700元作为大队收入记入账目,而剩下的105000元违反规定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租户账目中。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林某文明知勘测大队没有收到大队店面租户的房租押金,让大队职工冒充租户出具收到大队退还房租押金的虚假收据,并经其签批同意支付后,由出纳根据这些收据,从大队账户中领出现金105000元分发给大队全体人员。
手段三:
开会研究增福利
2009年6月间,勘测大队职工多次反映,要求以伙食补贴的方式增加职工福利,林某雄、骆某全向林某文转达职工意见。
在
一审:
一人缓刑 两人免予追责
案发后,大队人员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54万余元,林某文等三人也已退出各自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丰泽法院认为,林某文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雄、骆某全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林某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596036元,数额巨大,林某雄、骆某全参与私分国有资产354891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私分的国有资产绝大部分已追回,三人亦退出全部赃款,相对减轻三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决定对林某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林某雄、骆某全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执行勘测大队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林某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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