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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勘测大队长 私分国有资产59万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2-02-09 09:51
  

   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大队长林某文被判缓刑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 虽然是为员工谋福利,自己也没多分一分钱,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大队长林某文还是为私分59万余元国有资产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还有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以下简称勘测大队)工会主席林某雄、工会委员骆某全。骆某全和林某雄均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手段一:

    签订虚假协议套取现金

    据悉,勘测大队是一家事业单位,涉案三人均是单位老员工。1997年,林某文担任副大队长,10年后转正。20107月,三人被立案查处。丰泽法院认定林某文等私分的国有资产涉及五笔,时间跨度从2006年到2009年。

    2006年12月22,林某文让勘测大队采用与福州昇光地质测绘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测绘泉州市内一环路地形图劳务合作协议,并让财务人员将大队账户资金138406元汇给昇光地质测绘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及税费20761元后,将剩余的117645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勘测大队职工张某里、李某,后林某文让两人将其中的102645元分发给大队全体人员,正式职工每人分得3000元,临时工每人700元至900元。

    2007年4月11,林某文再次采取类似手段,套取大队账户资金33500元分给员工。

    手段二:

    冒充租户签名 瓜分10多万元

 勘测大队还有一些店面出租,租金所得按财政部门规定也属于国有资产范围,不能随意发放给职工。然而,勘测大队置规定于不顾,将部分店面租金共计224700元违规发放给职工。20054月份,泉州市建设系统纪检组发现这一行为后,要求大队职工退还违规发放的款项,职工只得照做。

    职工退回的钱存入大队单位账户,大队将其中的119700元作为大队收入记入账目,而剩下的105000元违反规定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租户账目中。200812月至20091月间,林某文明知勘测大队没有收到大队店面租户的房租押金,让大队职工冒充租户出具收到大队退还房租押金的虚假收据,并经其签批同意支付后,由出纳根据这些收据,从大队账户中领出现金105000元分发给大队全体人员。

    手段三:

    开会研究增福利

    20096月间,勘测大队职工多次反映,要求以伙食补贴的方式增加职工福利,林某雄、骆某全向林某文转达职工意见。

    2009年6月25,在勘测大队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上,林某文提出以给每个正式编制的职工每月400元伙食补贴、临时工每月200元伙食补贴的名义,将大队公款汇到租赁该大队店铺的锦洋快餐店,让职工到快餐店用餐,月底结算后职工未用的餐费,再从快餐店领出现金分给职工,并从快餐店开出发票到大队报销,会议决定由工会按该方案执行。自20097月至20106月间,大队先后12次汇款计174000元到锦洋快餐店,作为大队职工的餐费。实际上,职工用餐费用仅14140元,骆某全从快餐店共领回现金159860元,将钱发给大队全体人员。

    625的会议上,他们还决定采纳增加发放职工房屋修缮补贴的建议,从大队单位账户中套取现金给职工发放房屋修缮补贴。会后,由于工会委员李某德联系到虚开修缮费发票的税费及手续费较低,即由他到某公司开出两份虚假内容的修缮费发票,合计19.9万元。这两份发票记入勘测大队账目并开具现金支票。骆某全将钱领出来,将其中18109元用于支付手续费及税费,剩余的钱由骆某全分发给全体职工。

    一审:

   一人缓刑 两人免予追责

    案发后,大队人员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54万余元,林某文等三人也已退出各自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丰泽法院认为,林某文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雄、骆某全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林某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596036元,数额巨大,林某雄、骆某全参与私分国有资产354891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私分的国有资产绝大部分已追回,三人亦退出全部赃款,相对减轻三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决定对林某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林某雄、骆某全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执行勘测大队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林某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宪生]

标签:私分|国有资产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管理员管理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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