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钱 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导读】晋江B公司向A公司借了20万元,由C公司担保。现在,B公司不还钱,A公司将B和C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放
借款20万元不还
担保人成被告
2009年9月5日,晋江A公司将晋江B公司和晋江C公司告到晋江市法院。
晋江A公司称,B公司以发展生产项目为由,于2007年7月20日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厘,借款期限3个月,晋江C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还本付息,C公司也没有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现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C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书面辩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到期协议失效”,现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故借款协议已失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应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超过保证期限 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款协议中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到期协议失效”的条款,应解释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归还借款,不应继续占有借款,而非到期后合同失去效力。反之,则与常理相悖。
借款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按法定的期间6个月计算。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07年10月23日届满,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由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不予支持。
晋江市法院东石法庭法官 陈凯斯
■记者 陈青松
[责任编辑: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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