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奖30万至100万元
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早报讯 (记者林福龙 实习生宿晓波)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
创新企业最高奖百万
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列入科技经费扶持计划,并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的研制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研制单位必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来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
鼓励设立科研工作站
鼓励企业(园区)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抓紧制定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扶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提供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拓宽创业投资渠道
各级财政要把各项鼓励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放力度,切实做到财政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
大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力度,特别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拓宽创业风险投资渠道,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泉投资,成立泉州民间资本服务中心,进一步激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水平。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全面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设立品牌发展基金
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补助;对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补助。
设立品牌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点品牌企业发展。
每年评选创新型人才
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引进人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同时市政府按引进人才的五个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助。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每年评选一批产业人才高地、“泉州市领军人才”、“泉州市创新型人才”,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时被省政府评定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海西创业英才,一并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待遇,所在地县级财政也应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获得泉州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创业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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