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游乐园消防验收没过 商场被判违约
晋江新闻网讯 昨日,听到晋江法院的宣判结果后,石狮商人蔡先生长舒了一口气。
看中了晋江市安海镇某商场的发展潜力,2009年4月,蔡先生以月租金2.6万元租下该商场四楼约1500㎡的面积,准备开一家儿童游乐园,租期3年。可如今一年多了,游乐园的建设却连个影儿都没有,“商场一直没法通过消防验收,我无法着手装修,对方还不准解除合同。”
令蔡先生更郁闷的是,他已经提前支付了三个月租金、保证金共计12.8万元,这下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该商场四楼的另一名租客何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窘境,“我在2009年7月租了1200㎡,一个月租金2.5万,原本想开一间健身会所。”而且他也先付了两个月租金、保证金共10万元。
两租客联袂告商场
这商场属于泉州惠佳达商业有限公司,与蔡先生、何先生签订合同的也是这家公司,合同里明确规定,商场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因为对方违约,1月6日,我和老何依法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书邮寄给对方,对方签收后,仍然不理不睬。”
今年年初,两人联袂来到法院,称他们租赁的商场四楼消防不过关,因此导致自己无法申请营业执照等手续,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要求法院确认所签合同无效,该公司退还保证金,并分别赔偿违约金5万元。
“违约的是他们,公司几次催促,他们都不愿意入驻商场。”被告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至今有效,虽然蔡先生、何先生没有实际使用租地,但已连续多月未缴纳租金,“我们已经申请了消防验收,也安装了消防设备,房屋符合使用条件。”
庭审焦点:
消防未过关是否影响经营?
“被告不能履行消防验收的义务,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主审法官介绍道,蔡先生、何先生不存在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在1月7日书面通知书送达后,已经自动解除了。
针对原告提出的“租地符合使用条件”,法官审理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该商场属于“人员密集”工程,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确定验收证明。再加上健身会所、游乐园都是消防法规定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被告因自身问题,而造成两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造成违约。
昨日,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蔡先生12.8万元,退还何先生10万元,并分别支付违约金5万元。
■记者 王婉芳 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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