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银行卡里60多万元不翼而飞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法院:银行有保护储户合法储蓄不受侵犯的义务

■提要
存折和银行卡明明都在自己手上,可是账户里的60多万元却不翼而飞,又惊又怕的晋江陈埭一名老板张某向银行方面索赔无果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经过泉州中院二审,最终裁定由银行方面全额偿还张某被人盗取的存款615641.84元。
□早报记者 黄祖祥
震惊:
60多万元离奇蒸发
2004年10月10日,晋江陈埭人张某在陈埭某银行开立一个储蓄存款账户,并配置一张银行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张某在该账户的最高存款余额为616531.42元。
2007年1月8日,张某到该银行欲取款时,被银行方面告知其账户余额仅有889.50元,张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冻结手续。
第二天,该银行打印的借计卡明细账单显示:2006年12月31日,他人盗用张某的账号在广州刷卡消费及支取现金共计615641.84元。
当天,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一审:
银行全额偿还存款
事发后,张某多次与该银行协商,请求对方偿还自己被盗取的金额,但被拒绝。2007年8月29日,张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偿还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615641.84元。
而该银行方面辩解称,领取银行卡内的款项,必须持有银行卡和匹配的密码,而密码只有储户自己知道,存款被领取,他们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晋江法院认为,张某与该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银行在储蓄合同中负有对储户存款谨慎保管的特别注意义务及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保护储户合法储蓄不受侵犯的义务。
该银行对存款是否为张某及张某授权的代理人支取及用于刷卡消费负有举证责任,在未能举证张某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银行应偿付张某被他人刷卡消费及支取现金存款及相应利息。
对此,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应支付给张某存款615641.84元及相应的利息。
二审:
风险不应转移给储户
一审判决过后,该银行表示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认为,商业银行设置ATM机、在商家设立刷卡机,节省了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但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不应忽视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
该银行承认银行卡可以伪造,那么从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就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来加强风险防范,而不应将风险防范的责任转移给储户。现实中,银行卡密码泄露的情况并不少见,除了因储户的过错泄露密码后,也有的是因为储户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被他人破译,还有的是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网点门口安装读卡器和在ATM机上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的卡号信息和密码。这也使得储户在ATM机交易的隐私性和安全性大大降低。
本案中,由于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服务终端(ATM机及POS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以致在履行付款义务时,无法检测出伪卡,致使张某的储蓄存款被人冒领和消费。
因此,泉州中院认为,该银行与张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张某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615641.84元被犯罪嫌疑人以伪卡冒领和消费,该错误支付储蓄存款的责任应由该银行承担,遂驳回该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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