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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刀下留人” 命案昨日重审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09-08-05 09:15
  

 

■提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今年4月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裁定书,暂时“刀下留人”,让一审被泉州中院判处死刑的文某强,看到了生的希望。而痛失独子的杨海生仍四处奔波,要求及时严惩文某强。昨日,泉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文某强当庭全盘翻供,历时一年半的案件,再起波澜。

 

 

  故意杀人还敲诈

 

  男子被判死刑

 

  根据(2008)泉刑初字第169号的刑事判决书查明,2008211日晚上6时许,文某强在晋江市灵源街道金德公司员工宿舍244室,因对公司管理人员杨海生平时的作为不满,趁杨海生的儿子小志(5岁)到他宿舍玩耍之机,用手掐晕小志,并将小志带到公司后面空地,见小志醒来又用绳子勒他脖子,致他不能动弹,后藏在灌木丛中。

 

  当晚10时,文某强误以为小志未死,于是发送手机短信,向杨海生勒索5万元。次日9时许,文某强到医院购买10片安眠药,欲让小志服用,在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小志是受他人勒颈及扼颈致窒息死亡。

 

  200812月份,中院一审认定,文某强为了泄愤,残忍地杀害小志,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他还敲诈小志的父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中院一审判文某强死刑,同时文某强须赔偿小志的父母10万元。

 

  不服判决上诉

 

  省高院“刀下留人”

 

  一审被判死刑后,文某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判定文某强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省高院撤销泉州中院对文某强的刑事部分的判决,并发回泉州中院重新审判。

 

  重新受审

 

  法庭上他全盘翻供

 

  昨日上午9时许,泉州中院再次在晋江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被押进法庭,文某强盯了杨海生几秒。

 

  在庭审中,文某强不时转过头看杨海生,他对公诉人提出的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罪名全盘否定,并当庭翻供,否认自己此前的全部供词。

 

  开庭前,站在被告席内,双手被反铐的文某强还从裤兜里掏出一张早已准备好、写有文字的纸张,让法警交给审判长。看到杨海生坐在公诉人身旁,文某强提出让杨海生回避。他的这个要求遭到审判长的拒绝。不久后,他又一次提出要杨海生回避,再次遭到拒绝。

 

  检方指出,在以前的多次供述中,文某强都承认了自己杀人一事,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文某强确有杀人的动机、手段、时间等。文某强虽全盘翻供,但无法提供任何有利于他的证据。

 

  脸部伤口和“失踪”凶器

 

  成案件疑点

 

  案件发回重审,对杨海生来说,是个很大的打击,他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失去了儿子,惟一的希望就是希望及时严惩凶手,以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

 

  “我到处反映,才知道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杨海生说,一是勒死小志的绳子,警方并没找到;二是儿子遇害时,脸部有一大块肉被切走了,深可见骨头,但这点不管是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或者是检察院的起诉书都没提到,“省高院因此才会认为,文某强杀人证据不足”。

 

  昨日庭审时,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受指派出庭为文某强辩护。该律师在庭上指出,文某强的作案工具绳子,这一关键的证据,检方都没提供,且对于为何小志脸部有那么大的伤口,证据上也显示不出来。

 

  对于这些辩护意见,检方称,导致小志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他被勒颈、扼颈,事后文某强将绳子扔掉了,警方多方寻找也没找到;小志脸部受伤,不排除文某强在转移小志时碰撞所致。但检方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标签:法院|审判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管理员管理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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