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企状告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引来诉讼的就是这份台历样本。
本报讯(记者 吴毅君 文/图)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了一个特别的案件:原告晋江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为由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但是开庭后不久,被告指出原告当庭提出的新证据不是在举证期内提供的,因此合议庭经商议,决定给被告半个月的举证期,将此案延期半个月后重新开庭。
据原告介绍,2007年,该公司设计的《笔记本台历》就在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
原告称,2008年10月份左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公开招标,随后原告将其设计的台历小样提供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已选用其小样。
200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2009年月历制作过程中,居然使用了当初他们提供给被告的设计小样,并且大量复制了该设计,还将成品送给被告的客户。随后原告立即发函给被告,却被告知被告与本案第三人——广州市华文月历广告有限公司曾协议约定,如其所设计、制作的台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遭受第三方追诉,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原告认为,是被告将小样提供给广州市华文月历广告有限公司,让其进行生产的。
2009年1月,原告得知晋江市版权局在晋江市宏泰兴客运站扣押了被告的侵权台历后,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违法使用该款设计并进行大量复制,已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所以要求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庭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被告代理律师,但他们表示对案件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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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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